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认定标准公布,有这些行为的注意了!

发布时间:2024-03-24 点击:78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1日电 发改委1日公布《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对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货物运输、公路货运站场经营、水路运输、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国际货运代理、海关监管、铁路运输、民航运输、快递共计10大领域内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即“黑名单”)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意见》要求,依法依规建立健全“黑名单”管理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即“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认定标准方面,其中,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实施意见》明确,失信主体在存在下列12种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后,被公安交管部门撤销驾驶许可或者机动车登记的人员、法人。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人员、法人。3)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4)吸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5)驾驶营运机动车1年内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20%情形超过3次或者1年内驾驶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情形超过2次的驾驶人。6)驾驶货运机动车超载30%以上或者1年内超载3次以上的驾驶人。7)运输单位的车辆有超载情形,经处罚不改的道路运输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8)在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驾驶人。9)1年内驾驶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情形超过2次的驾驶人。10)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11)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驾驶人。12)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上述各项中的“超过”“以上”包含本数。
铁路运输领域,失信主体在按照相关规定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包括:
1)违反有关规定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的。2)在铁路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3)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旅客重大人身伤害或造成旅客、托运人、收货人重大财产损失,受到铁路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4)因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或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受到铁路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5)因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为较重以上的。6)发生铁路交通、客货运事故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毁灭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的。7)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8)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在民航运输领域,存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在申请行政许可或者在民航行政机关检查、调查等工作过程中,不按要求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虚假证言证词的。2)存在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3)故意干扰民航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4)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者将危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进行托运的。5)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另外,在快递领域,寄递禁止寄递物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危害个人信息安全的、因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引发恶劣社会影响等8种情形均被明确为“黑名单”的认定标准。
发改委介绍,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是指从事运输、仓储、装卸、配送、代理、包装、流通加工、快递、信息服务等物流相关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有关人员是指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从业人员。认定为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的失信主体相关信息应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据《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根据《实施意见》,“黑名单”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 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从业人员)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二是列入“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